|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6864235号“吉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05第56864235号“吉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78号
异议人:德国保时佳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吉诺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保时佳大药厂对被异议人吉林省吉诺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56864235号“吉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物;人用药;针剂;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药”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39546号“吉诺通”商标、第40001075号“吉诺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消毒剂;疫苗;牙填料;杀害虫剂;杀真菌剂”、第30类“蜂胶;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25134号“吉诺通”、第44125918号“吉诺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茶;谷类制品;香辛料”、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64235号“吉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