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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53046号“珍郎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9:53第54653046号“珍郎洞”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82号
异议人一: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樽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54653046号“珍郎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郎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青稞酒”等。 异议人一: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9984号“珍藏郎”、第32939828号“红珍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烧酒;食用酒精;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第1715235号“珍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威士忌酒;清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珍”,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53046号“珍郎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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