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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10633号“协众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6:37第65610633号“协众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585号
异议人: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仁德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仁德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10633号“协众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协众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半加工人造树脂;合成橡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41742号“协鑫GCL及图”商标,第62774886号、第62900012号“协鑫科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硅橡胶;太阳能电池用转光塑料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0633号“协众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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