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831941号“小善”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6:30第63831941号“小善”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924号
异议人:上海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维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831941号“小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学习机;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1978549号“小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人脸识别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学习机;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小善”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31941号“小善”商标在“计算机;学习机;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