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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3611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6:11第57136110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940号
异议人:杭州晨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青枫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晨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青枫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5713611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提供了杭州晨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及股东出资信息截图、晨枫酒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照片、晨枫臻品酒店门头照片、其与温州孔雀王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合同书、被异议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异议商标转让公告等电子证据材料。上述材料虽能证明李灵为被异议人的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异议人的出资人之一,属于异议人的代表人,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晨枫臻品酒店CHENFENG HOTEL及图”商标在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3611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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