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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43576号“舒妃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5:46第62943576号“舒妃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56号
异议人:大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太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川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太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2943576号“舒妃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妃净”,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精油;香料;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11503号“舒妃”、第551384号“舒妃SOFEI”、第41495783号“舒妃SOFEI”、第18233416号、第18233704号“舒妃自然汇及图”、第8274816号“舒妃SOFE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类“干洗式洗发剂;洗发液;润发油”、第5类“狗用洗涤液;狗用驱虫剂;动物用洗涤剂”、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43576号“舒妃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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