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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37554号“STONE ANTONIOLUP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4:03第64137554号“STONE ANTONIOLUP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22号
异议人:安东尼奥•鲁皮设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门市宝兹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东尼奥•鲁皮设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宝兹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37554号“STONE ANTONIOLUP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ONE ANTONIOLUP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LED灯;电炊具;冰箱;水管用混水龙头;水龙头;澡盆;坐浴浴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5251号“ANTONIO LUPI”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5569043号“ANTONIOLUPI”商标、第31138004号“LUP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供暖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浴霸;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NTONIOLUPI”、“LUPI”,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37554号“STONE ANTONIOLUP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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