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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80881号“淘蔬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2:28第64380881号“淘蔬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170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莲樱文化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莲樱文化发展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80881号“淘蔬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蔬蔬”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43313号、第26632063号“淘”、第16921117号“淘生活”、第13228276号“淘点点”、第5626331号“淘宝”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的“淘宝”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均以“淘”为核心文字,易被误认为源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80881号“淘蔬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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