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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57862号“轻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6:57第62557862号“轻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461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然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然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557862号“轻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样”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2337号、第12071808号“清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用小苏打;乙醇;蒸馏水”、第29类“食用燕窝;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2333号、第46075037号“清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制剂;卫生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清样”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57862号“轻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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