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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74192号“小爱季XIAOAI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45第63274192号“小爱季XIAOAIJ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359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亚仔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亚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74192号“小爱季XIAOAI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爱季XIAOAI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器;冰箱;空气净化器;空气调节设备;淋浴热水器;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26194A号“小爱”、第51338838号、第27313457A号“小爱同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冰箱;空气净化器;淋浴热水器;消毒器;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小爱”,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74192号“小爱季XIAOAI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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