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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17764号“清颜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5:03第63517764号“清颜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38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广令
委托代理人:安徽德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广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17764号“清颜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颜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6553号“清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豆制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833336号“清美”商标、第18833247号“清优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17764号“清颜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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