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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58077号“SPR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3:27第61958077号“SPR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420号
异议人:中商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芳
异议人中商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58077号“SPR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R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35028号“SPROX”、第23819761号“SPRO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体操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部分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58077号“SPR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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