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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70618号“迈凯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0:26第62070618号“迈凯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490号
异议人:凯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迈凯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迈凯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070618号“迈凯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迈凯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射箭用器具;游戏器具;钓鱼用具;桌游器具;锻炼身体器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3153号、第4592929号“凯奇KAIQ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棋;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钓鱼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迈凯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凯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70618号“迈凯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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