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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4668号“珍快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0:13第64024668号“珍快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218号
异议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正能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正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24668号“珍快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快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第1352322号“快乐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1150号、第14135458号“快乐购”商标,第5840143号、第22975870号“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价格比较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价格比较服务”服务上的“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4668号“珍快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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