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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09248号“沐丝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9:48第64109248号“沐丝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588号
异议人: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卓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平县诚传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保定市新宇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平县诚传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09248号“沐丝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丝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卫生纸手帕;木纹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7502号“沐丝”商标,第39531074号“沐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木浆纸;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沐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09248号“沐丝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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