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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5255号“润渥居干里江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9:23第63795255号“润渥居干里江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38号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酱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酱星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95255号“润渥居干里江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渥居干里江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3694374号“千里江山”商标,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2942号“苏酒千里江山”商标,第63679612号“双沟千里江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95255号“润渥居干里江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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