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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56123号“沐宁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8:41第63756123号“沐宁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75号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茂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茂康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56123号“沐宁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宁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空气除臭剂;兽医用洗液”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1699号“沐舒坦”商标、第418872号“MUCOSOLVAN”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1100367号“白金沐舒坦”、第11100380号“金沐舒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兽医用制剂;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56123号“沐宁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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