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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81471号“LOFT 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8:27第64081471号“LOFT P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344号
异议人: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博普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庚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对被异议人上海博普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4081471号“LOFT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FT 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带式输送机;升降机传动带”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所使用的技术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认为,该商标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所使用的技术等特点,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81471号“LOFT 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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