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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0070号“JDT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8:13第62010070号“JDT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02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佳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佳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010070号“JDT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TN”指定使用于第9类“变压器(电);配电箱(电);计量仪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3670号“JD”、第53007422号“JDT”、第36474618号“JDN”、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2993418号“JD 9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44981号“JD”、第53013365号“JDT”、第36470155号“JD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0589266号“京东 JD”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10070号“JDT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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