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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96414号“盛仕凤凰 SHENGSHI PHOENI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6:52第55996414号“盛仕凤凰 SHENGSHI PHOENIX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35号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松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5996414号“盛仕凤凰 SHENGSHI PHOENI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盛仕凤凰SHENGSHI PHOENI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轮椅;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民用无人机;补内胎用粘胶补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67号“凤凰及图”商标、第264599号“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85308号、第7980633号“凤凰”商标,第22344619号、第30902473号“PHOENIX”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两轮车轮胎;自行车内胎;充气外胎(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自行车车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凤凰”、“PHOENIX”,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其“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在“自行车”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96414号“盛仕凤凰 SHENGSHI PHOENI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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