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986108号“恭牛一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6:18第65986108号“恭牛一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251号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恭牛一号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恭牛一号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86108号“恭牛一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恭牛一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辅助;户外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 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86108号“恭牛一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