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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27187号“赛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5:26第65727187号“赛芭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08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熙熙里生命健康研究中心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熙熙里生命健康研究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27187号“赛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芭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美容院;动物美容护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532735号“BARBI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该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芭比”已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异议人该件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BARBIE”对应的中文文字“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27187号“赛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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