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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15832号“ND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5:18第63615832号“NDP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08号
异议人:恩智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芯潭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恩智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芯潭微电子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南京芯潭微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615832号“ND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DP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7998号、第916265号“NXP”,在先注册第15367406号“NX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数器;芯片(集成电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15832号“NDP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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