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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8344号“抖客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24第63258344号“抖客橙”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3847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增良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增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58344号“抖客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客橙”指定使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81784号、第54543899号“抖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的“视频点播传输;无线电通信;新闻社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抖客橙”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抖客”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本案对异议人商标是否驰名不做判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58344号“抖客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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