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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81322号“抖聚品 DOUJUP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19第63581322号“抖聚品 DOUJUPI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3833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宴锋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宴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81322号“抖聚品 DOUJUP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聚品 DOUJUPI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抖音”商标,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27818286号及第21881287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时间记录装置”、第25类“浴帽”等商品及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80141号“抖音”、第29685574号“抖品”、第28975447号及第28435584号“抖及图”、第30186765号“抖音菌”、第48087615号“抖 DOU ”、第29287484号“非常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理发用披肩;婚纱”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抖音”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81322号“抖聚品 DOUJUP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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