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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77185号“德鑫翔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08第59877185号“德鑫翔远”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605号
异议人:代表人:广东德鑫翔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青岛德鑫汽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浩宇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鑫翔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浩宇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77185号“德鑫翔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鑫翔远”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染色剂;绘画用青铜粉;印刷油墨;油漆增稠剂;涂料(油漆);食用色素;防腐蚀剂;天然树脂;油漆稀释剂”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32103893号“德鑫翔远 D”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4591号“DEX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清漆;铝涂料;运载工具底盘防蚀涂层;油漆催干剂”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8217号、第7984423号“德鑫DEX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防火漆;油漆;铝涂料;清漆;磁漆;油漆催干剂;底漆;油漆稀释剂;防锈油”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德鑫”,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油漆增稠剂;油漆;涂料(油漆);油漆稀释剂;防腐蚀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77185号“德鑫翔远”商标在“油漆增稠剂;油漆;涂料(油漆);油漆稀释剂;防腐蚀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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