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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54829号“白小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01第58254829号“白小篮”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593号
异议人:许晨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一震
异议人许晨对被异议人陈一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254829号“白小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小篮”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52544号、第56940315号、第56944425号“白小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指缘油;指甲修复制剂”、第26类“衣服的金银饰带;花彩装饰(绣制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第44类“修脚服务;指甲护理服务”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白小篮”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通过对“白小篮”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54829号“白小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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