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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07177号“MEDIC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9:16第52807177号“MEDICE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488号
异议人:美迪塞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开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迪塞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开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807177号“MEDIC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DICEL”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眼镜框和太阳镜框;眼镜片坯料;眼镜片;儿童眼镜;眼镜;眼镜盒;防眩光眼镜;矫正眼镜;防尘眼镜”等。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9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24679号“MEDICEL”商标、第10703079号“MEDICEL A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0类“眼科仪器和器械;外科移植用假眼球;眼科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豪迈集团公司官网关于异议人公司、品牌及产品的介绍;MEDICEL随豪迈眼科参加2017-2021年中华医学会全国眼科学术大会资料(包括参会协议,参展发票,会议指南封面、会议展览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会图片及产品宣传册);MEDICEL产品在中华眼科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英国豪迈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异议人关联公司)及陈万友三方间的劳动合同;被异议人广州开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行政许可及招投标等信息等。异议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陈万友曾任职于异议人关联公司英国豪迈国际有限公司,因此,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及其“MEDICEL”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异议人的许可,将与异议人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产品关联密切的“眼镜片;矫正眼镜”等商品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07177号“MEDIC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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