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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85986号“PARADISE CELL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1:18:45第59285986号“PARADISE CELLA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849号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正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正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85986号“PARADISE CELL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RADISE CELLA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887号、第163971号“PARADIS”、第8423477号“PARADIS IMPERI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第33类“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PARADI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85986号“PARADISE CELL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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