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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71179号“麦香十三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1:18:40第59171179号“麦香十三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446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71179号“麦香十三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十三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元宵;糖果;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332号“麦香”、第542271号“麦香堡”、第17614914号“麦香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肉;牛奶制剂;泡茶”等、第32类“无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2127号“麦当劳”、第21438585号“麦当劳麦香鸡”、第7278601号“麦香酥”、第3862571号“麦香旦MCEG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食盐;比萨饼”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71179号“麦香十三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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