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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48126号“奥特之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1:18:24第55348126号“奥特之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450号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秀控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添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秀控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348126号“奥特之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之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801222号“奥特曼”、在先注册的第46789685号“奥特银河格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用壳;耳机”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奥特”,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48126号“奥特之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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