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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66090号“CHARMCO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1:09第56566090号“CHARMCOD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945号
异议人:广州姿佰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塔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姿佰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塔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566090号“CHARMCO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HARMCOD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剃须皂;清洁制剂;香精油;美容面膜;焗油制剂;化妆品;香水;口香水;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50460018号“CHARM CODE”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78626号、第55229282号、第45566925号“CHARM CODE”、第45658512号“姿佰蔻 CHARM COD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材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66090号“CHARMCO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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