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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96807号“丹钰壮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1:04第59396807号“丹钰壮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988号
异议人: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港市满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港市满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96807号“丹钰壮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丹钰壮壮”,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种子;蔬菜种子;农作物种子;植物;谷(谷类);籽苗;新鲜蔬菜;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9495号、第10113430号、第33495159号“丹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蘑菇繁殖菌;菌种;饲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1类“种子”商品上的“丹玉”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96807号“丹钰壮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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