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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77636号“红蚂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12第59277636号“红蚂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927号
异议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红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红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9277636号“红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蚂蚁”指定使用于第39类“导航;潜水服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60701号“RED ANT H266 ARTLIFE BLOCK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轮椅出租;婴儿车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制图”等服务上的“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77636号“红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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