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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3637号“心帧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5:43第59673637号“心帧享”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630号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双全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双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73637号“心帧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帧享”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04870号“帧享”、第42930794号“帧享 ZREAL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如“花西子”、“法拉第”等,且其另申请的“ZREAL”商标亦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外文相同,被异议人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高度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3637号“心帧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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