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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53881号“野格加特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5:38第58353881号“野格加特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969号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涛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353881号“野格加特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野格加特林”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申请在先的第55630039号“野格”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3881号“野格加特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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