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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75433号“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3:43第57875433号“稻香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267号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阜宁县东沟镇公兴欧风休闲餐厅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阜宁县东沟镇公兴欧风休闲餐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7875433号“稻香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村”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9267号“稻香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肉干;果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饺子;粽子;元宵”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75433号“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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