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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36538号“博顿尖叫 BODUNJIANJI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3:38第58636538号“博顿尖叫 BODUNJIANJIA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054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博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联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博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36538号“博顿尖叫 BODUNJIAN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顿尖叫 BODUNJIANJIAO”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06号“尖叫;SCREA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36538号“博顿尖叫 BODUNJIANJ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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