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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75887号“HILT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3:29第56975887号“HILTO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099号
异议人:帕丽斯•希尔顿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朱琼芳
异议人帕丽斯•希尔顿对被异议人朱琼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975887号“HIL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LT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裘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04105号“PARIS HILT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HILTON”,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75887号“HIL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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