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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16308号“YO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13第57516308号“YOJ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167号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农垦(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农垦(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7516308号“Y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J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73874号、第25473676号、第47565032号“YOJ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第30类“馒头;包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16308号“Y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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