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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80512号“金虹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08第59580512号“金虹鱼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147号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贤斌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贤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580512号“金虹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虹鱼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方便米饭;谷粉;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红豆;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5911号“金龙鱼ARAWANA BRAND及图”、第5929461号“金龙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芝麻茸;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食用油和油脂”商品上的“金龙鱼ARAWANA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80512号“金虹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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