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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44693号“ML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0:28第54444693号“ML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841号
异议人:玛丽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丽电子公司对被异议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4444693号“M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人脸识别设备;应急指示灯;霓虹灯;灯箱;遥控遥测设备;动画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9376号“MIL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控制、指示和检验(监督)仪器和设备”、第11类“照明用具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44693号“M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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