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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71350号“TEMCE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8:07第57971350号“TEMCEL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056号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羽茜经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羽茜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71350号“TEMCE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MCE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化妆品;防晒剂;脱毛剂;祛斑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35292号“TENCEL及图”、第15737004号“TENC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磨擦用布;化妆品用香料;美容面膜;浸化妆水的薄纸;化妆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71350号“TEMCE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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