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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14285号“REG BOL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6:28第59614285号“REG BOL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027号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章大庆
异议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大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14285号“REG BOL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G BOLN”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防护面罩;镜(光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2742号、第20929421号、第1658251号“RAY-B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夹鼻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14285号“REG BOL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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