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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27212号“茶理星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49第58627212号“茶理星球”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257号
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金楚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金楚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627212号“茶理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理星球”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等类别的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84731号“T% 茶救星球”、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663462号“茶救星球”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茶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27212号“茶理星球”商标在“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流动餐馆服务;茶馆服务;小酒馆服务;鸡尾酒会服务;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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