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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09353号“震旦仙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40第57709353号“震旦仙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981号
异议人:震旦国际大楼(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天富蕴藏有机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震旦国际大楼(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天富蕴藏有机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709353号“震旦仙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震旦仙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肉罐头;加工过的水果;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肉;家禽(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46335号“震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血肠;食用海藻提取物;鳀鱼(非活);鱼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槟榔;汤;蛋清;黄油;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震旦”,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09353号“震旦仙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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