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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34700号“平安乾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09第59334700号“平安乾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35号
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洋
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334700号“平安乾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乾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机械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74803号、第3688367号、第28783318号“平安”、第21166189号“平安脸谱”、第48977769号“平安医家”、第49992467号“平安好学成人英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34700号“平安乾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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