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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41819号“SILK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0:57第57641819号“SILK MONST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219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41819号“SILK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ILK MONSTER”,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第25类“服装”、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24类、第25类、第30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48号、第18055797号、第18055796号、第30318687号、第24711141号、第18055793A号“MONSTER”、第53624456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53624468号“MONSTER ENERGY”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织物”、第25类“服装”、第30类“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MONSTER”,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41819号“SILK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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