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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35859号“天地乐乐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0:19第56235859号“天地乐乐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09号
异议人:青海天地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海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波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领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天地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235859号“天地乐乐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地乐乐酷”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炉灶;煤气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47541号“天地乐”、第1495194号、第5289654号“天地乐及图”、第45326539号“天地乐至圣”、第45326527号“天地乐一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炉;消毒碗柜;电暖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35859号“天地乐乐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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