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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62483号“BINB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0:14第53362483号“BINBIN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25号
异议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昂改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黎世家对被异议人深圳昂改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3362483号“BINB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NB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94824号“B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5506826号“BB”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62483号“BINBIN及图”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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